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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一女子制作邪教******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05-08

  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陈静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静,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于2016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4日,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陈静打印、刻录宣传“******功”邪教资料及光盘,并向他人传播。2016年1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干警在佳木斯市郊区林苑小镇将陈静抓获。2016年1月2 2日,公安干警在陈静家中搜查和扣押了******功书籍52本、******功光盘42本、******功录像带一本、******功宣传印章103个、******功塑料图片186个、******功宣传画册画像308份、******功宣传手册578份。还有用于制作******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移动硬盘等物品。并在陈静使用的计算机硬盘、平板电脑、U盘、手机提取了大量“******功”宣传内容的数据文件。

  2017年1月17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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