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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一女子因从事“******功”邪教活动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2

  2018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谷松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判决: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4)沂刑一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谷松德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谷松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扣押的邪教物品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谷松德,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沂市启阳小区。2015年2月1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9月12日因从事反宣活动被抓获,9月13日逃脱,随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8年5月30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1日晚,被告人谷松德与陈素侠、王松艳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到225省道临沭街道办事处周庄街至石门派出所路段,在公路两侧公交车站牌,电线杆、路灯杆上悬挂大型“******功”宣传横幅4幅,张贴“******功”宣传条幅38幅。

  2、2016年9月12日9时至1O时许,被告人谷松德与陈素侠、王松艳(均已判刑)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先后到临沭县青云镇庙庄村内、玉山镇石河村至莒南县相沟镇路段,在路边杨树上悬挂大型“******功”宣传横幅l2幅。被当场抓获,并在谷松德、王松艳、陈素侠驾乘的车辆上查获大型“******功”宣传横幅61幅,条幅48幅及剪刀、多功能粘扣、自封袋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5时许,谷松德借机逃脱。

  根据法律规定,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邪教宣传品中横幅、条幅数量五十条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谷松德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同种罪行,宣传品中横幅、条幅数量在五十条以上,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结合谷松德的多次供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谷松德的认罪、悔罪态度一般,不宜认定谷松德是真诚悔罪,其也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故谷松德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松德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谷松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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